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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许昌市人才派遣工作的通知
作者:佚名    转贴自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6-10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

 

许昌市人事局文件

许人[2007]23号

关于做好许昌市人才派遣工作的

通  知

 

各县(市、区)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直各部门、各企事业单位:
  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,拓展人才社会化服务领域,更好地服务于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,根据《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》、河南省人事厅《关于加快人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》和国家、省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就人才派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
一、 充分认识人才派遣的重要意义
   人才派遣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便捷的用人机制,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以合同的形式吸收储备人才,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,将人才派遣到用人单位。其主要特征是人才资源社会共享,单位有偿使用,做到“不求所有,但求所用”,管理与用人相分离,实现“你用人,我服务”,以契约的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。对于克服传统的“一次安排定终身”的用人方式,提高人才利用率,减少用人单位事务性工作,降低用人成本和规避用人风险,更好的维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,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人才派遣制度特别适用于两类企事业单位:一是对人才有很大的柔性需求;二是经营发展变化较快,在不同发展阶段、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。各级各单位人事人才管理服务部门,要以新的理念,做好人才服务工作,通过人才派遣这一便捷灵活的用人形式,加快我市人才柔性流动的步伐。

二、 人才派遣的主要形式和机构
   人才派遣的形式,按时间分有长期派遣、短期派遣、双休日派遣、钟点派遣等;按范围分有全员派遣(既除法人代表之外的全部人员均为派遣制)和部分人员派遣(既按特殊需要的少数人员或新进人员采用派遣制);按任务分有围绕特殊项目的派遣和完成单项工程的派遣,以及应用人单位的要求而采用的其他派遣形式。
  许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我市从事人才派遣工作的服务机构,可应约、随时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派遣业务。求职人员可于每月10日 、20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求职登记,做好人才储备。

三、 人才派遣的主要程序
   (一)用人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,提供营业执照副本(留存复印件)、需求岗位、人数及条件,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派遣方式,经审核并协商一致双方签订《人才派遣合同书》。(附后)

(二)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用人单位需求,采用有效的方式为用人单位选拔合适的人才,比如:从人才库中选取或组织人才招聘(或由用人单位招聘)等。经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后,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《派遣人员聘用合同》,并办理合同鉴证,派往用人单位。
   (三)用人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 《岗位管理协议》。
   (四)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职业道德、劳动纪律、安全生产以及岗位应知等方面的培训。
   (五)合同到期或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,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《派遣人员聘用合同》的解除、终止或续签手续。
   (六)用人单位按照《人才派遣合同书》及时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划拨劳务费(含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、奖金、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、管理服务费用和相关社会保险费)。

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省发改委豫计收费[2003]1219号文件精神,根据派遣人员的层次、岗位和数量的不同,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。

四、抓好关键环节,确保人才派遣规范运作
   (一)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《人才派遣合同书》约定双方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在内容上,应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,要确保派遣人员、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尤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。
   (二)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《派遣人员聘用合同书》,要符合《劳动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并进行合同鉴证。
   (三)用人单位应与派遣人员签订《岗位管理协议》,并负责保障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安全与卫生,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、劳动防护用品和福利待遇。

五、强化服务,不断完善人才派遣工作
   (一)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为各类人才和各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,做好派遣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,包括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及转正定级、出具各类人事相关证明、调整档案工资、呈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及执业资格考试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、集体户口管理、人事政策咨询等系列化服务。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派遣人员的日常岗位管理及业绩考核工作,及时准确地提供需归档管理的材料。
   (二)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派遣人员发生争执,经协商无法解决的,当事人一方可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;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,依照合同约定处理,也可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人才派遣是一项新生事物,各有关单位要在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,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。使其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和发展服务。

           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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